一、计量校准的概念及目前存在的误区
按照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之4.10的表述,校准是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通常情况下校准可以是上述操作的**步,即将被测量的示值与标准量进行比较后,得到被测量值与标准量值的差异,一般采用示值误差或其修正值与相应的测量不确定度作为校准结果,这与该规范9.17中对计量检定的表述“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所定义的工作内容有着本质区别。
检定需要对计量器具的符合性进行判定,判定依据包含计量器具应有的多项计量性能,其法定要求通过相应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体现;而校准则主要以确定计量器具的量值为目的,通过具有相应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计量器具的量值与测量标准直至相应的计量单位相联系(比较),其结果不需要进行符合性判定,但需给出所得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出于对计量检定的长期思维定式以及对计量校准认识上的不足,许多从事计量工作的技术人员或参与者,在对待计量校准这个概念时存在一些不同的想法,影响计量校准概念的普及和应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将校准与调整混淆
一些计量器具的使用者认为,仪器经过校准后就准确了,当校准人员向他(她)说明仪器示值超差后,总是认为计量校准就是要把仪器“校”准了才算是校准,如果仪器不准就应该“校”准了,否则对所做的校准工作不予认可,在需要签字的确认单上不签字,造成双方对立。实际上计量器具使用者是错误地理解了校准的含义,将对仪器的超差调整与校准混淆在一起,因为JJF1001-2011之4.10就有明确说明,即“校准不应与测量系统的调整(常被错误称为自校准)相混淆,也不应与校准的验证相混淆”。
2.校准后,计量器具使用者要求对被校准的计量器具给出符合性判定
实际上许多接受了校准服务的组织,仍沿用计量检定的思维观念,要求对被校准的计量器具符合性进行判定。由于校准是一种面向任务的量值溯源活动,是在具有一定测量不确定度条件下得到的校准结果,并且校准所依据的技术文件上可能没有相关性能指标的说明,即使有也可能因为实际校准活动中所产生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已经不能支持对校准结果的符合性判定,因此,简单地参考计量检定方式要求计量校准也提供符合性判定,所得出的判定结论可能是无效的。
3.当对校准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后,纠结于测量不确定度对判定可靠性的影响
有些计量器具的校准结果处在判定条件的边缘区域,当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后,计量器具使用者又提出如果考虑到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所作的判定是无法预知的。虽然这在计量学研究中有明确说明,这一说法也有其合理性,但怎样才是科学、准确、合理的结果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得出,而不能简单下结论。
4.给出的校准结果和测量不确定度不知如何使用
这是目前许多计量人员存在的普遍问题,这与前述的第2项有一定的共性,即计量器具的使用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校准证书时,不能理解校准证书中给出的数据信息所说明的具体含义。由于校准是不对符合性作出判定的,因此校准证书通常说明的是该计量器具在某年某月某日被校准过,至于它的计量性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需要